全國人大常委會26日對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首次審議,草案結合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新形勢,對已實施11年的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了大量修改,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認為,五大原因“呼喚”對我國水污染防治法進行修訂。
周生賢是當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作水污染防治法草案說明時作如上表述的。
據了解,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來,對控制和減輕水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進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沒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環境保護面臨著舊賬未清完、又欠新賬的局面。
周生賢介紹說,這五大原因主要是:
——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水體污染相當嚴重。據環保總局監測,2005年全國七大水系的411個地表水監測斷面中有27%的斷面為劣Ⅴ類水質,全國約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區地下水污染嚴重,一些地區甚至出現“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現象。
——部分流域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程度過高,加劇了水污染的惡化趨勢。根據最新《水資源調查評價結果》,淮河開發利用率為53%,遼河開發利用率為66%、海河開發利用率為100%,導致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沒有生態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體的自凈能力。
——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存在極大隱患。據環保總局最新調查數據,全國113個重點環保城市的222個飲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質達標率僅為72%,不少地區的水源地呈縮減趨勢,有的城市沒有備用水源,3億多農村人口的飲用水存在安全問題。
——水污染事故頻繁發生。據環保總局統計,2005年全國共發生環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環境污染事故總量的49.2%。
——守法成本較高,違法成本較低。水污染防治工作發展的新形勢,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