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工商局近日對連江縣某鎮自來水有限公司強行向自來水用戶收取底度費一案進行調查。該公司涉嫌利用其提供自來水服務的獨占地位,以拒絕、中斷提供自來水服務等方式強行向自來水用戶收取底度費,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目前,此案已調查終結。實行底度水費達7年之久
連江縣某鎮自來水有限公司從1997年成立起,就對自來水用戶實行一戶一表的計量方式,每月抄表到戶,并對他們實行底度收費:每月水表底度基數為5噸,自來水用戶每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一律按每月5噸的基數,統一收取13元作為當月水費;月用水量在5噸以上(包括5噸)的用戶,則按每噸2.6元據實收取。1998年8月物價部門曾對該公司水價作出規定,每噸暫定2.60元,暫定期為兩年,此后水價一直沒調整過。這一做法持續到了今年4月。5月起變相實行底度水費
早在2002年5月,連江縣物價部門就發出《關于停止收取自來水底度水費的通知》,今年2月又發出了《重申停止收取自來水底度水費的通知》,但隨后在對某鎮自來水公司進行收費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仍對自來水用戶實行底度收費,便責令該公司改正。該公司于今年4月通過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從5月份起取消底度收費,但是其做法仍是“換湯不換藥”,具體為:將底度收費改為對自來水用戶實行水損分攤辦法,即對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的用水戶,每戶每月分攤水損費12元作為當月的水費,用水量5噸以上(包括5噸)的用水戶,仍以每噸2.60元按實收取水費。今年6月下旬,該公司向某鎮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報請通過,但該鎮政府、人大并無下文批準,物價部門也沒有批準該公司對自來水用戶實行底度和水損分攤辦法收費。對拒交底度水費者強行鋸管
連江縣工商局在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對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的用水戶,月分攤水損費12元作為當月水費的做法,是該公司自行測算決定的。這個自行測算的決定既沒有行業標準又沒有合法依據,屬變相向自來水用戶收取底度費的行為。據了解,有的月用水量不足5噸的用水戶不接受該公司采取底度收費而拒交水費,該公司就對所有超過一個月時間不交水費的用戶采取鋸管、拆表等措施中斷對用戶的供水服務,直至用戶交清了包含底度水費的水費后才恢復供水。去年,有一用水戶全家外出3個月,家中沒有使用自來水且水表顯示使用量為0噸,但該公司仍按月底度5噸的標準收其3個月的水費共39元。該用戶不接受這種做法因而拒絕交水費,該公司就予以鋸斷供水管道中斷供水,后經有關部門出面協調才恢復供水。
統計分析表明,對月用水量不足5噸的用水戶實行底度標準和水損分攤標準收費與按實際用水量收費有出入,該公司因此會多收不少的水費。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自來水公司強行收取底度費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該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處罰。
連江縣某鎮自來水有限公司從1997年成立起,就對自來水用戶實行一戶一表的計量方式,每月抄表到戶,并對他們實行底度收費:每月水表底度基數為5噸,自來水用戶每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一律按每月5噸的基數,統一收取13元作為當月水費;月用水量在5噸以上(包括5噸)的用戶,則按每噸2.6元據實收取。1998年8月物價部門曾對該公司水價作出規定,每噸暫定2.60元,暫定期為兩年,此后水價一直沒調整過。這一做法持續到了今年4月。5月起變相實行底度水費
早在2002年5月,連江縣物價部門就發出《關于停止收取自來水底度水費的通知》,今年2月又發出了《重申停止收取自來水底度水費的通知》,但隨后在對某鎮自來水公司進行收費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仍對自來水用戶實行底度收費,便責令該公司改正。該公司于今年4月通過公司董事會研究決定,從5月份起取消底度收費,但是其做法仍是“換湯不換藥”,具體為:將底度收費改為對自來水用戶實行水損分攤辦法,即對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的用水戶,每戶每月分攤水損費12元作為當月的水費,用水量5噸以上(包括5噸)的用水戶,仍以每噸2.60元按實收取水費。今年6月下旬,該公司向某鎮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報請通過,但該鎮政府、人大并無下文批準,物價部門也沒有批準該公司對自來水用戶實行底度和水損分攤辦法收費。對拒交底度水費者強行鋸管
連江縣工商局在調查中發現,該公司對月用水量在5噸以下(不包括5噸)的用水戶,月分攤水損費12元作為當月水費的做法,是該公司自行測算決定的。這個自行測算的決定既沒有行業標準又沒有合法依據,屬變相向自來水用戶收取底度費的行為。據了解,有的月用水量不足5噸的用水戶不接受該公司采取底度收費而拒交水費,該公司就對所有超過一個月時間不交水費的用戶采取鋸管、拆表等措施中斷對用戶的供水服務,直至用戶交清了包含底度水費的水費后才恢復供水。去年,有一用水戶全家外出3個月,家中沒有使用自來水且水表顯示使用量為0噸,但該公司仍按月底度5噸的標準收其3個月的水費共39元。該用戶不接受這種做法因而拒絕交水費,該公司就予以鋸斷供水管道中斷供水,后經有關部門出面協調才恢復供水。
統計分析表明,對月用水量不足5噸的用水戶實行底度標準和水損分攤標準收費與按實際用水量收費有出入,該公司因此會多收不少的水費。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自來水公司強行收取底度費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答復》,該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屬于限制競爭行為,可以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