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發現,在"收支情況"一欄中,供水企業需要填報的內容包括售水收入、財政補貼、其他收入、制水成本、輸配成本、設施建設、稅金等具體數據。
為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修訂工作,住建部近期開展了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情況調研。
在此次調研中,一些城市的供水行業主管部門也將填寫"《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建議如何修改"等方面內容。
為何進行此次調研?住建部表示,此舉目的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進一步研究完善城市供水價格機制,修訂《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2015年10月,《若干意見》下發,該文件要求,凡是能由市場形成價格的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干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運輸等領域價格改革,放開競爭性環節價格,充分發揮市場決定價格作用。
"創新公用事業(2210.867, 0.00, 0.00%)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管理。全面實行居民用水用電用氣階梯價格制度,推行供熱按用熱量計價收費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上述文件稱。
現行《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是由原國家計委和原建設部共同制定,1998年9月發布并開始實施的。2004年做過一次修訂。
有業內人士認為,在當時水務行業沒有完全開放、市場化程度較低的情況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實施為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以及理順水價創造了條件。但是,隨著特許經營制度的深入,資源性價格改革的推進,供水水質與服務標準的提高,城鄉一體化的發展,以及行業相關問題社會關注度的不斷提升,使得行業的發展面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
地方層面的調研已經開始。據湖北省住建廳網站消息,湖北省住建廳近期組織對城市供水價格管理情況開展調研。此次調研將重點了解《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修改建議,地方城市供水價格管理的總體情況,城市供水成本與企業運營情況,城市供水定價與調價情況,城市供水成本監審與信息公開情況。
國家發改委和住建部在2013年底曾下發《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實施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各地要按照不少于三級設置階梯水量,第一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80%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級水量原則上按覆蓋95%居民家庭用戶的月均用水量確定,體現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一、二、三級階梯水價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區應進一步加大價差。
上述指導意見強調,實施居民階梯水價要全面推行成本公開,嚴格進行成本監審,依法履行聽證程序,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水價制定和調整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