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益嚴峻的水資源短缺形勢,山西省將通過法律手段,采取強制措施促進節約用水。7月23日,《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要求,山西省政府應當制定有利于節約用水和水環境保護的水價和水資源費政策,建立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對水重復利用率高的行業規定標準
,節約用水成績顯著的單位,縣級以上政府可以從水資源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生產、生活用水不同類別和不同水質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地區取用地下水的自備水費標準應當逐步高于公共供水收費標準。
同時,建立取用水超計劃或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資源費制度。標準為: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小于等于10%的水量部分,按原標準的200%收費;大于10%、小于等于20%的,按原標準的300%收費;大于20%、小于等于30%的,按原標準的400%收費;大于30%、小于等于40%的,按原標準的500%收費;大于40%、小于等于50%的,按原標準的600%收費;大于50%的,按原標準的700%收費。此外,還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