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規定》,受水區城鎮生活和工業用水按照引江水為主、其他地表水為補充、地下水為應急的原則,實行水資源統一調度。配套工程供水執行統一水價。南水北調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期關閉。
六座水庫參與供水調度
本《規定》所稱南水北調配套工程(以下簡稱配套工程),是指南水北調中線總干渠分水口門以下、地表水廠或者直供用水戶以上的輸水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配套工程水量調度以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備用水源的蓄水情況和受水區水量分配指標為基本依據。配套工程水量調度年度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年度用水需求和水量分配指標,提出年度用水計劃建議,其中應包括年度引水總量建議和月引水量建議。
東武仕、朱莊、崗南、黃壁莊、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庫作為配套工程備用水源,參與配套工程供水調度。
備用水源水質達Ⅲ類以上
《規定》要求,配套工程水質保障實行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配套工程明渠段水源保護區由省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工程沿線有關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配套工程沿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污染防治工作,確保供水水質安全。對已建成的截污導流工程設施應當加強維護,確保正常運行發揮效益。
建設穿越、跨越、鄰接配套工程的橋梁、公路、石油天然氣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設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導致的水質安全風險。
東武仕、朱莊、崗南、黃壁莊、王快和西大洋六座水庫所在地及相關區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水質保護,確保水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Ⅲ類以上。
“南水”覆蓋區限期關停自備井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量分配指標,組織建設地表水廠以及配水管網,合理調整優化產業布局,優先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南水北調引江水價格與當地地表水、地下水等各種水源的水資源費和供水價格,對同地區同水質同行業實行供水統一價格。
受水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本省限制、淘汰類建設項目名錄,限制、淘汰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設項目。對受水區的工業園區和工業企業用水大戶,鼓勵采用直供方式,降低供水成本,促進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
受水區設區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地下水壓采目標,組織制定并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地下水限制開采方案和年度壓采計劃,充分利用南水北調引江水,逐步替代地下水。南水北調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應當限期關閉。
不得擅入安全隔離設施區
《規定》要求,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圍邊界和地下輸水工程位置上方地面設置界樁、界碑等保護標志,并在依法征收、劃定的土地邊線設立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未經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設置安全隔離設施的區域。
配套工程依法征收、劃定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在配套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實施如擅自開啟、關閉閘(閥)門;擅自從配套工程取水,或者向輸水渠、管涵排放廢水、廢液以及傾倒垃圾、廢渣等固體廢物;在配套工程明渠段游泳、垂釣、滑冰、洗滌等影響工程運行、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為。
拒繳或截留水費都將追責
《規定》還明確了監督管理及法律責任。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配套工程和路、橋交叉處設置限制質量、軸重等相關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工程防范措施。配套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在配套工程沿線路口、村口等可能影響工程安全的地段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受水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障配套工程供用水安全的監督管理制度,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違反本規定,不及時制訂下達或者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不編制、不執行水量調度應急預案;不按照規定關閉南水北調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水源井;不按照規定繳納水費或者截留、挪用水費;不按照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或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將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配套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有不執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水量調度應急預案;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影響工程安全、供水安全等行為的,也將依法追責。 來源:河北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