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水污染等問題突出,嚴重透支了環境資源,更為嚴峻的,我國環保行業的發展起步較晚,且仍處于發展初級階段,要扭轉這種情況,必須加快環保行業的發展。”郭廣昌指出,而目前,法律頂層設計不足、環保價格機制有待完善、稅收及金融對環保行業支持尚需提高等一系列問題,還制約我國環保行業的發展,也影響社會資本參與環保行業的吸引力。
法律和價格機制待完善
通過相關基礎調研和走訪,郭廣昌發現當前制約我國環保行業健康發展的問題首先集中在相關法律頂層設計尚不足夠。
“我國環境質量的改善,需要巨量的投資,必須吸引社會資本進入,而社會資本的信心和進入決定取決于開放公平公開的市場環境、良好的市場機制(如合理回報的保證)、法制保障等。”郭廣昌認為,當前我國環保行業中,盡管國家積極倡導也已大量采用的“PPP 模式”加快發展,但在頂層設計上仍缺少明確的法律支持,尤其是政府與社會資本雙方合作的契約精神亟需通過相關法律的手段建立和加強。
因此,郭廣昌建議加快《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法》的制定及實施,具體來說,應明確對于社會資本方違反《特許經營法》的行為,嚴格按照合同與法律予以處罰;對于政府方違反《特許經營法》的行為,如拖欠污水垃圾處理費等行為,企業可首先向將被規劃成立的國家PPP 中心提出申訴。國家PPP 中心可發展成為一個PPP 解釋與仲裁機構,給出仲裁意見后,地方政府須執行;如果地方政府對仲裁意見存有異議,則轉由司法途徑解決。
除了法律層面,我國環境服務的價格機制也亟待完善。“與環境相關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與服務直接與資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息息相關,但是目前我國如電價、水價等的形成機制仍亟待完善。”郭廣昌舉例,以供水水價為例,我國水價形成及調整機制存在的主要問題為:水價形成機制單一,水價與供水全部成本以及成本的變動脫節。
另一個與水相關的案例是,目前生活污水處理費用中并未包含污泥處理成本,盡管最近出臺的國家政策中已明確了將污泥處理成本納入污水處理成本計算中,但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操作辦法。故長期以來,我國污水處理形成了“重水輕泥”的局面,造成大量污水處理廠產生的污泥未能得到妥善的無害化處置。與之類似,此類環境服務的價格形成機制中的問題也同樣集中于餐廚垃圾、建筑垃圾處理等固體廢棄物處理領域。
因此,郭廣昌建議加快完善我國環境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其中主要包括:一是加強實施環境服務價格(如水價)成本公開與成本監審;二是明確環境服務定價機制及價格構成、調整原則,包括規定環境服務成本的審核、價格調整的啟動條件和可以納入的調整因素等;三是確定合理的環境服務價格調整周期,進一步明確環境服務價格的周期性調整原則。
稅收優惠和融資支持
此外,環保行業稅收優惠及金融支持不足,也影響了如社會資本等更廣泛資本參與環保行業發展的吸引力。郭廣昌認為,環保基礎服務設施有著資本投入大、回收周期長等特征,而且環保企業因為業務要求,通常有著生產用地面積較大、生產用房資產價值較高等重點,因此房產稅、土地稅等成為我國環保企業發展的較大負擔之一。目前,我國對環保行業相關企業的稅收優惠仍顯不足,過高的稅負成本也將會體現到最終環境公共產品的價格中,即加重居民與地方政府的負擔。
因此,郭廣昌建議對于水務、垃圾處理等承擔環境公共服務的企業實施稅收優惠:建議取消對城市供水行業3%增值稅;建議減免環保企業的房產稅、土地稅;建議對環保企業統一實施10%-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取代現在的如對垃圾處理企業、污水處理企業“三免三減半”的稅率政策。
“另一方面,從國際經驗來看,項目融資已是全球環保行業通行且普遍采用的創新融資手段,但由于我國環保行業起步較晚且缺乏相應的金融支持與創新,企業在融資時往往無法提供充足的抵押或擔保,導致環保項目融資難的問題。”郭廣昌指出,建議國內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就環保行業發展給予進一步的專項支持,如實施環保產業信貸利率優惠政策。此外,還建議及早建設國家“綠色銀行”,并積極鼓勵社會資本創辦專業的“綠色銀行”以更好的通過長期專門貸款等金融手段支持我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現在已經有很多社會資本愿意參與環保行業的投資,但技術研發之后的商業推廣還面臨不少障礙,”一家已經在進行環保設備投資研發的民營企業管理層人士對記者坦陳,比如,即使有合適的減排技術可以商業化,在目前企業環保改善積極性不大的情況下也很難推行。
“目前對很多行業來說,排放等標準制定的已經挺高,但大多數企業無法達標的后果,便是大家都不去達標,”上述管理層指出,如果公平嚴格執法,根據實際排放效果來決定企業的關開和獎懲,投資環保的企業即使沒有政策傾斜,開拓潛力巨大的市場也將比現在順暢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