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7日,記者從省水利廳獲悉,《江西省農田水利條例》自10月1日起開始施行。作為繼黑龍江、湖南之后,在全國范圍內出臺的第三個農田水利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填補了我省農田水利立法的空白。
《條例》提出,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落實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制度,定期對農田水利工程進行檢查、維修、養護,保障工程正常運行,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實行有償灌溉供水。農田水利工程灌溉供水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計量收費。無計量設施,不能實行計量收費的,可以按照實際灌溉面積收費。按此,農民如果需要灌溉用水,將要按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繳納一定的費用。對此,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將農田水利工程用水納入收費管理,將可促進節水灌溉快速發展。
《條例》不單是將農田灌溉用水實行計量收費來推進節水灌溉,還提出了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對此,省水利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此規定是根據水法“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提出的。“《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嚴格控制本行政區域的農田灌溉用水總量;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灌溉定額,報本級人民政府公布。”《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采取措施提供應急用水。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主體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農田灌溉供水應急預案制定具體工作方案。以灌溉功能為主的水源工程,在農田灌溉期,應當優先保證灌溉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