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悉,這是全國第一部省級政府出臺的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籌集和使用作出明確規(guī)定的政府規(guī)章,也是2009年發(fā)布施行的《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的有益補充,標志著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建設管理工作實現(xiàn)新的突破。
本《辦法》共5章17條,明確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資金是指保證農村公共供水工程長期運行而籌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同時明確該《辦法》的適用范圍,即農村公共供水工程,包括聯(lián)村供水工程、單村供水工程和城市管網延伸到農村的工程。戶建、戶管、戶用的分散飲水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辦法》規(guī)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監(jiān)督。維修資金主要從以下渠道籌集:一從農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費中提取一定比例;二是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補助資金;三是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經營管理權的拍賣和承包費收入所得;四是影響農村公共供水經營單位正常供水的補償資金;五是社會捐助用于農村公共供水的資金。《辦法》同時規(guī)定了從水費收入中計提維修資金的比例,責成縣級財政、水利部門每年1月底前審定本縣上年度水費計取的維修資金情況,并報市級財政、水利部門審查。
《辦法》規(guī)定,地方財政部門要對農村公共供水工程維修給予補助,財政補助資金要及時撥付到維修資金賬戶。財政補助資金可與供水經營單位計取、繳納維修資金情況掛鉤。
關于維修資金使用,《辦法》做了具體規(guī)定。維修資金由縣級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關負責使用管理。維修資金用于農村公共供水工程設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處理設施、機電設備、自動控制及信息設備、水質檢測設施、村外主管網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維修。特別強調,由于供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供水設備損壞的,不得使用維修資金。
《辦法》對維修資金管理做了具體規(guī)定。縣維修資金要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各供水工程設立專賬,工程單獨核算,工程之間不相互調劑使用。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維修資金,當本工程積累維修資金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供水經營單位自籌解決,本工程積累維修資金支付后節(jié)余的,節(jié)余部分結轉繼續(xù)儲存。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水利部門以及農村公共供水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農村公共供水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監(jiān)督,確保維修資金使用規(guī)范合理和運行管理安全。
來源:中國水利網站 201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