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飲用水安全,既關系民生,也涉及社會穩定,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環境保護部于2012年和2013年連續兩年組織開展了湖庫型、河流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保專項執法檢查,并在今年專門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再次強調各級環保部門要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基層環保部門如何在實際工作中將飲用水水源保護落到實處?筆者認為應從以下4方面入手:
第一,找準位置,履職到位。飲用水水源保護所涉及的部門較多,環保部門需要找準自己的位置,在飲用水水源監管中做到以下3點,才能履職到位。一是作為實施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應在飲用水水源取水點選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保護、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以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為政府當好參謀。二是對當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估,定期發布飲用水水源水質信息。三是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開展巡查,依法對影響飲用水水源水質的污染物排放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守好邊界,移交上報。環保部門對轄區內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的監督與管理,既要做到履職到位不失位,又要做到守好責任邊界不越位,有其他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的要及時移交,需要當地政府采取措施的要及時上報。例如,發現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違規使用農藥、化肥、農膜,畜禽糞便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應及時移交給農業、畜牧等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發現有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裝卸砂石、運輸貨物,或向水體傾倒垃圾、排放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要及時移交給海事部門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存在違法排污口及違規建設項目的,要及時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當地人民政府,請求政府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結合實際,突出重點。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環境問題的處理,往往歷史成因復雜,解決難度較大。例如《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但在實際監管中,往往出現部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時間在后,而百姓建房居住時間在前的現象。雖然政府計劃實施搬遷,但由于搬遷資金缺口過大,政府財政難以負擔,造成搬遷進度緩慢。針對這種現象,不能一刀切,而要結合實際,突出重點,講究實效。一是要與住建、規劃等部門加強聯動,在建設規劃上嚴格把關,堅決杜絕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民居。二是優先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排污口取締工作,對于已有的、暫時不能搬遷的民居,要建設配套的生活污水截流管,將生活污水截流至保護區外,避免生活污水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三是加強環境風險防控,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管線穿越和道路的管理,對需要隔離的道路和橋梁設置邊網,避免因車輛通行或交通事故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
第四,強化應急,防范風險。“兩高”司法解釋將飲用水安全納入刑法管理范疇,明確了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行為,而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個小時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后果特別嚴重。因此,在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監管的基礎上,還要做好備用飲用水水源規劃選址與保護、配套建設輸水管網的工作。同時,需進一步完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物資,保障在突發環境狀況下公眾的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