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福建省泉州市民飲水安全又多了一重保障。建設部發布5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城市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將處3萬元罰款;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
依據新規,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水的質量負責,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城市供水單位有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查詢的義務。因城市供水單位原因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將由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由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泉州市民一旦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確需停止供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記者從泉州市自來水公司了解到,如果出現停水,會提前通過報紙等媒體告知市民,對受到直接影響的用水單位會通過電話或通知等方式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