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不久前首次達成排污權交易的市場化競價買賣,再次引發人們對我國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關注和思考。
我國的排污權交易試點工作至今已開展近20年,但是這項環境政策試行多年后仍未成為一項法律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國,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據美國總會計師事務所估計,排污權交易制度從1990年被用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以來,美國二氧化硫排放量得到明顯控制,促進了環境改善,并節約了近20億美元治理污染的費用。之后,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進行了排污權交易實踐。
然而,自從我國引入排污權交易的理論、案例,以及歐美國家的管理思路以來,國內的一些法律、環保領域的專家學者和政府管理部門的官員,提出了很多在我國試行排污權交易的利弊分析、試點方案、制度設計等多方位的研究和探討。但是,仍然沒能使排污權交易成為我國一項新的環境管理法律制度。
排污權交易為何未能在我國落地生根?到底難在何處?筆者認為,排污權交易制度是西方國家在探索環境問題市場化解決機制的過程中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帶有很重的實用主義色彩。這一制度的設計為解決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提供了另一種思路。排污權交易在我國能否真正生根、結果的根源,取決于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尤其是手握行政許可權和監管權的政府官員對排污權交易的正確認知,從而在試行或者實施中,認清區域差異,突出利益重圍,切實轉變觀念,創新環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