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記者從蘭州市環保局獲悉,《蘭州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責任暫行規定》正式出臺。
《規定》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是監管主體,各企事業單位是本單位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對其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負責;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或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環境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環保工作的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明確了“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的監管原則;明確了環保、發改、工信、公安、財政、建設、城管執法、房產、安監、文廣、衛生、交通運輸、林業、水務、農牧、統計等20個部門和單位的環保職責。
《規定》將于即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