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安徽省法制辦就《安徽省城鎮供水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面向社會征集意見。該條例擬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1987年發布的《安徽省城鎮供水管理辦法》同時廢止。《草案》規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
停水要提前24小時公告
停水或降壓供水對市民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停水前向市民告知應當成為常態。《草案》明確,由于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經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區域內公告。
如果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主管部門也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進行公告,盡快恢復正常供水。影響消防滅火的,還要告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如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向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證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二次供水要簽明細合同
對于市民來說,每一次水價調整都要在心里算一把“明白賬”。《草案》規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向社會公布水價構成。《草案》還要求,應當推行城鎮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和其他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行階梯式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的地區,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級水量基數的情況下,適當擴大各級水量間的差價,促進節約用水。
此外,供水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用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等收費項目,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二次供水相關收費方案也應當報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而二次供水價格則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如果用戶對結算水表計量有異議,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校驗后,水表誤差率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供水單位應當負責更換水表,并支付檢驗費。如市民發現結算水表損壞,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