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新民網記者從金山區政府獲悉,日前,金山區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對在“6·3”水污染事件中涉嫌犯罪的上海紅光表面處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稱紅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羅某進行了公開宣判。判處紅光公司罰金200萬元;判處羅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
2012年6月3日,金山區張涇河、中運河部分水體受到污染,導致該水域出現大量死魚,對張堰水廠取水口造成風險。經查,污染系紅光公司違規排放有毒物質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38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羅某在經營過程中,將紅光公司所屬的24個車間以承包、掛靠、租賃形式交由他人從事電鍍生產、經營活動。其間,該公司委托未取得資質的企業為其處理電鍍廢水,并疏于對下屬車間的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對部分車間擅自改變生產化學輔料情況未能掌握、缺乏監督,并未安排充足的污水處理人員處理污水。最終釀成污染事件發生。
法院認定,紅光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后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羅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羅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對兩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訴判決。
2012年6月3日,金山區張涇河、中運河部分水體受到污染,導致該水域出現大量死魚,對張堰水廠取水口造成風險。經查,污染系紅光公司違規排放有毒物質所致,此次污染事件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138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羅某在經營過程中,將紅光公司所屬的24個車間以承包、掛靠、租賃形式交由他人從事電鍍生產、經營活動。其間,該公司委托未取得資質的企業為其處理電鍍廢水,并疏于對下屬車間的管理和監督,尤其是對部分車間擅自改變生產化學輔料情況未能掌握、缺乏監督,并未安排充足的污水處理人員處理污水。最終釀成污染事件發生。
法院認定,紅光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向水體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且后果特別嚴重,已構成污染環境罪。羅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也應當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羅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對兩被告從輕或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