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經調查核實,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明確要求各部門要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出嚴肅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53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43條的規定,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15條第二款的規定,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后,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