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重視與加強農村地區污水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外,還應從國家層面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劃,并分重點分模式逐步落實。
生活在農村的人們,對于身邊水環境的改變,都有很深刻的感受。從前流水清清、綠草如蔭的自然景觀都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橫流的污水、遍地的垃圾。
這一轉變,伴隨農村經濟的快速增長而發生。一方面,工業和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導致其排污總量有所增加,環境更加脆弱。另一方面,人們保護資源和環境的意識淡薄,許多地區仍然采取粗放低效、以資源超耗甚至破壞環境為代價的方式獲取經濟利益。
建設部《村莊人居環境現狀與問題》報告中,在對我國具有代表性的9個省43個縣74個村莊的入村入戶調查中發現,96%的村莊沒有排水渠道和污水處理系統。有關單位在調研環渤海的典型村鎮地區時發現,平原地區可說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
對于這些現象,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資源與環境業務部副主任于曉東對本刊記者表示,目前,我國每年的環保投入大多用于城市及縣城,投入村鎮的比例相對較低。“十二五”時期,應著重加強對農村污染的綜合治理,加大投入力度。除重視與加強農村地區污水排放收集和處理設施的建設工作外,還應從國家層面制定相關政策和規劃,并分重點分模式逐步落實。
農村污水亟待治理
農村污水主要指縣城以下鎮、村、戶等所排出污水。隨著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農村地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我國東部、東南部經濟較發達的農村地區自來水管道已入村入戶,城鎮化進程日益加快,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也隨之驟增。
據專家估算,目前我國農村每年產生生活污水約90億噸,而相對應的處理率卻微乎其微。當前,全國661個城市的污水處理率在77%左右,縣城的污水處理率約為42%,而到鄉鎮和村一級則非常低。
于曉東介紹,農村污水治理的落后,最直接表現在對人居環境的影響,農民住宅與畜禽圈舍混雜,污水無序排放,大量生活垃圾無序隨意丟棄和堆放,在嚴重污染周邊環境的同時,也影響到農村自身飲用水的安全。
此外,農村污水由于氮磷含量較高,是導致河流和湖泊富營養化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滯后,大量沒有經過處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排入農村的小河道,最終進入湖泊等受納水體。相關研究顯示,我國太湖主要污染物氨氮排放總量和總磷排放總量50%以上均來自于農村生活污染和農業面源污染。
當記者問及農村污水的污染特點和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時,于曉東表示,最重要是加強農村污水治理的統一規劃和管理,并加大投入力度。
由于我國村鎮人口較少,分布廣而分散,農村污水一般具有排量少、所含有機物濃度相對偏高、日變化系數大、間歇排放等特點。這就對農村污水的收集和處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城市處理模式不同,農村污水處理既要有高科技的集中式人工處理,也要有分散式生態處理及農村小沼氣技術。在技術達標的同時,也必須考慮到經濟上是否適宜推廣。
由于農村經濟基礎薄弱,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必須考慮到造價、運行費用以及能耗控制等問題。“適應農村現狀的一些污水處理廠規模較小,廠子建成后,卻在相關運營維護以及技術人員的培養方面出了問題,這些均需要納入通盤考慮”,于曉東說。
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席北斗也向記者表示,農村可看作是一個自然和人工相交替的系統,與城市不同,農村家庭的生活生產、資源的循環利用以及環境的治理,應被視為一個整體來進行綜合改善和治理。
綜合規劃分類治理
過去,我國的環境治理重點集中在城市環境和重點工業污染源防治上,對農村污染的情況以及特點,缺乏研究。
針對這一現狀,席北斗表示,首先應對農村環境問題進行全面診斷,對于不同區域、生態、類型的村鎮分區分類。并針對各類別農村環境保護及污染控制的基礎情況以及其行業與區域的發展形勢,構建一些相應的模式支撐相關工作的展開。
據專家研究,根據農村具體現狀、特點、風俗習慣以及自然、經濟與社會條件,可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的污水處理模式。
首先是分散處理模式。農戶污水分區收集,每個區域的污水單獨處理。污水集中后,采用中小型污水處理設備或自然處理等形式處理村莊污水。該處理模式具有布局靈活、施工簡單、管理方便、出水水質有保障等特點。適用于布局分散、規模較小、地形條件復雜、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村莊污水處理。通常可在我國中西部村莊較為分散的地區采用。
其次是集中處理模式,一定區域內所有農戶產生的污水進行集中,統一建設處理設施進行處理。該處理模式具有占地面積小、抗沖擊能力強、運行安全可靠、出水水質好等特點。適用于村莊布局相對密集、規模較大、經濟條件好、村鎮企業或旅游業發達地區。通常適合于我國東部和華北地區。
第三是接入市政管網統一處理。村莊內所有農戶污水經污水管道集中收集后,統一接入鄰近市政污水管網,利用城鎮污水處理廠統一處理村莊污水。這一模式具有投資省、施工周期短、見效快、統一管理方便等特點。適用于距離市政污水管網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莊。
由于農村水環境問題十分復雜,在管理上涉及多個部門和領域,于曉東建議,應盡快完善農村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和組織實施機構,出臺相應的技術和管理規范,健全和統一農村污染排放標準。他表示:“農村水環境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為地方人民政府和鄉鎮一級政府,由其負責農村污染防治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同時,鼓勵村民自治組織在區縣或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進行生活污染處理處置設施的建設和日常管理工作。”
此外,有專家建議,農村污水治理應與當前農村水利工作、農村水利現代化等緊密結合。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村生活給排水系統,打造農村水循環網絡,不斷提高灌排渠系的自然凈化能力和親水功能。并通過改進相關管理及技術,實現適度合理的污水灌溉及農田排水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