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有關部門獲悉,市水務局《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已經市政府通過正式出臺。《意見》明確,到2015年,全市外調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總量控制在27.4億立方米以內,其中深層地下水開采量控制在2.1億立方米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農業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區達標率提高到40%以上。
用水超過指標由非常規水源補充
根據《意見》,本市將嚴格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制度,到2015年,實際用水量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部分,由再生水、海水淡化等非常規水源補充。嚴格外調水管理。南水北調通水前,充分發揮現有引灤工程供水能力,原則上不再擴大引灤水供水范圍。
在深層地下水禁采和限采方面,實行控制地面沉降預審和“一票否決制”。中心城區、環城四區和濱海新區建成區、武清城區、靜海城區,原則上不再新批地下水取水許可,不再增加取水許可總量,現有地下水取水許可證到期后原則上不再換發新證,原有機井由產權單位進行封存或回填。在上述區域內使用地下水的用戶必須達到節水型企業(單位)標準。
取用地熱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許可證,憑取水許可證向市國土房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開發地熱水用于供熱的,還應征求市供熱辦意見。控制消耗型取用地熱水項目,取用地熱水供熱的應嚴格回灌,基本達到采灌平衡。地熱水用水戶要嚴格按取水許可批復的開采限量和用途取用水,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對地熱水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對超計劃用水實行累進加價制度。
對于電力、冶金、化工等高耗水行業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優先使用再生水,城市再生水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可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戶應優先使用再生水。發展再生水用于農業和生態,各區縣要配套建設再生水回用設施。此外,本市將適度發展海水淡化,鼓勵建設工業企業或工業園區專用海水淡化工程。
《意見》還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
廢水“零排放”企業減征污水處理費
本市將建立節水激勵機制,對企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購置節水產品的投資額,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實現廢水“零排放”的企業,減征污水處理費;鼓勵農業節水,市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應對農業節水項目優先立項,并視情給予貸款貼息支持。推進節水型區縣、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社區、節水型校園等載體創建。各級節水管理部門將強化主要用水戶水平衡測試管理,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意見》還特別提出,本市將逐步提高水的商品化率,加快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推進農業用水計量收費。加強設施農業取用水管理,新建設施農業必須建設用水計量設施,已有設施農業要逐步補建用水計量設施。市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設施農業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探索對限額以上用水戶適時開征水資源費。
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由源頭開始治理
根據《意見》,本市對水污染的控制將由末端治理為主轉變為源頭治理和全過程控制為主。包括嚴格入河排污口審批管理,在水功能區保護區內已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區縣政府立即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在水功能區開發利用區的飲用水源區內已設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區縣政府限期予以全部封堵或拆除。
本市還將建立飲用水水源地核準和安全評估制度,公布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城市公共供水水源廠應參照飲用水水源地進行管理和保護。合理利用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規水資源實施河湖、濕地補水;在城市景觀河道因地制宜地推廣實施生物床等人工凈化措施,定期實施人工增殖放流,恢復河流自我凈化修復能力;定期監測評估全市重要湖泊生態水位水量保障情況,開展重要河湖健康評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