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舉行專題協商會。據悉,修訂草案將最高處罰額度由原《條例》的5萬元調整為50萬元。政協委員及相關部門代表建議:對屢教不改的排污企業應實行強制“死亡”。
20日,《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專題協商會在市政協舉行。部分政協委員及各相關部門代表對條例草案展開協商討論,負責起草修訂草案的昆明市滇管局認真聽取了意見或建議。新修訂的條例擴大了適用范圍,增加了要實行雨污分流及污水再生利用等,并將最高處罰額度由原《條例》的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原《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自2002年實施,隨著排水管理體制改革的變化及城市建設的發展,大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現在排水設施企業化運營新形勢,不適應我市排水事業發展的需求。原《條例》適用范圍僅為昆明主城,《條例(修訂草案)》將范圍擴大至包括滇池流域在內的14個縣(市、區)的城市規劃區及各產業園區,幾乎覆蓋了城鄉規劃涵蓋的具有排水設施的實質性區域,部分條款對滇池流域提出更高要求,突出區域水環境保護要求。
在管理體制及管理職責方面,《條例(修訂草案)》增加了市級政府職責,將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范圍由原來的主城擴大至全市。對于排水規劃和建設,《條例(修訂草案)》強調了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排水專項規劃同時設計、同時建設配套排水設施、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要求。并對陽臺、露臺排水納入污水系統作出明確規定,為開展整治陽臺雨污混流、開展庭院雨污分流提供了依據。
在排水管理方面,《條例(修訂草案)》將原《條例》中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為主的原則,改為雨污分流、集中處理與分散處理相結合,以集中處理為主,并實行排水許可制度和污水處理收費制度。同時將污水再生利用納入城市排水設施部分,并規定了利用范圍、要求、標準及收費等內容。明確要求已建成或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污水處理廠,應補建或配套建設集中式再生利用設施和再生水輸配設施。
《條例(修訂草案)》還著重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調整,將最高處罰額度由原《條例》的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協商會上,政協委員及相關部門代表針對《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尚存在精細度不夠、部分描述不太明確,以及針對性不強等意見。同時提出應在新修訂《條例》中增加城市排水及排水設施的概念、界定內容;排水設施管理應有明確的責任劃分;臨時性施工排水也應納入管理,以及除提高處罰額度外,還應增加對屢教不改的排污企業,實行強制“死亡”硬性規定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