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取水許可管理權限規定》,對全省取水許可做出分級規定。
按規定,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包括五類(依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證的除外): 一是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的;二是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三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四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五是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行政區域取水的。
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包括五類:一是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1億立方米以下的;二是發電企業總裝機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三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四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五是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本轄區內其他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的。
除上述一、二兩種情形外,其他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未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農業用水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另行規定。
按規定,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包括五類(依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發證的除外): 一是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的;二是發電企業總裝機在250MW以上的;三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20萬立方米以上的;四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1萬立方米以上的;五是跨設區市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其他設區市行政區域取水的。
由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包括五類:一是水庫、水電站工程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1億立方米以下的;二是發電企業總裝機在50MW以上250MW以下的;三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表水量在5萬立方米以上20萬立方米以下的;四是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日取地下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五是跨縣級行政區域或跨流域取水影響本轄區內其他縣級行政區域取水的。
除上述一、二兩種情形外,其他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未設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設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等,年取用地表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或年取用地下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農業用水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另行規定。